广东省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
《广东省招标采购行业自律公约》
(招标采购信用建设联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招标采购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努力营造诚实、守信、自律、互信的行业信用环境,打造“信用广东”,促进广东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采购行业营商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建设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的招标采购代理人、投标人均指签署公约的招标采购代理人、投标人及其从业人员,统称签署人。
第三条 凡在广东省内从事招标采购(含投标)活动的招标采购代理人、投标人应加入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成为行业自律公约签署者,并受本公约约束。
第四条 签署公约自愿,退出公约自由。行业自律公约签署者退出公约时,其不受该公约约束。
第五条 凡在广东省内从事招标采购(含评标)活动的招标人、评标评审专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约,承担公约义务。
第六条 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签署人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协会负责公约的解释、修订和监督、检查。在由协会监管的“招标采购行业信用平台”(https://www.xinyongpingtai.net.cn/)建立签署人的信用档案;宣传和树立守法守信的先进典型;受理投诉、举报、申诉以及对违规、违反公约、失信、侵权行为的调查、鉴定。
第二章 自律通则
第八条 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治意识,涵养法治文化,建立法治企业,敬法通法、知法信法,养成自觉守法的好习惯。提高诚信立企,依法治企,守法经营。
第九条 坚持守法诚信经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市场规则和商业道德规范,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诚信服务、诚信管理、打造企业品牌,树立企业形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事生产经营,依法纳税、严格履行合同、契约、承诺,坚决抵制违反行为。遵从法律和市场规则,开展公平竞争和互利合作,建立和改善信用关系。
第十条 完善信用建设体系。牢固树立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的诚信理念,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意识。明确企业信用建设目标,弘扬企业精神,全面推进以提高市场信用度为核心的企业诚信文化建设。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信用公示、档案管理(可采用电子档案管理)等信用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恪守商业道德。制定商业道德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商业道德,信守合同,友好合作,公平竞争。杜绝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价格欺诈和虚假宣传、保证服务信息的真实性,不误导、欺骗行业各主体,确保公平交易。
第十二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弘扬守法诚信的社会主流价值观,积极引导企业职工价值追求,提高全体职工的文化素养和法治意识,努力形成企业出资人与职工普遍认同的共同利益发展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关心职工生产安全、卫生与健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法治框架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弘扬致富思源、义利兼顾、德行并重、扶贫济困、回报社会的光彩精神,强化企业对经济、环境和社会发展的责任,积极参与对口扶贫、捐资助学、帮困救灾等公益活动,争做加快发展、奉献社会的楷模。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制定本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职业道德体系、服务质量管控体系,严格遵守招标采购行业自律公约,加强企业自律,逐步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企业守法信用情况,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各主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签署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签署人的权利:
(一)要求协会维护其正当权益,并对违约和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列席协会对有关违反公约或不当行为调查处理的听证或核查会议;
(三)抵制并投诉、举报违反公约、失信或不良行为,并提出惩戒处理建议;
(四)为本单位或本人违反公约、失信或不良行为的处理进行辩护;
(五)监督协会监管的招标采购行业信用平台,有权向协会投诉、检举招标采购行业信用平台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或有失公正的行为。
第十六条 签署人的义务:
(一)守法、守信,自觉履行公约,维护市场秩序及招标采购制度的规范发展;
(二)坚决抵制并投诉、举报签署人违反公约、失信、贿赂或其他违法、不良行为。投诉、举报应当采用署名的书面方式,并附相关证据;
(三)协助协会对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
(四)配合协会对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良行为的调查处理。
(五)配合协会建立招标采购行业信用平台和信用档案,完善从业人员档案;
(六)签署人若作为招标人,应配合联盟在招标采购行业信用平台对优秀或不良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进行诚信点赞和失信投诉公示。
第四章 招标采购代理人自律守则
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代理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代理人应自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秩序,坚决抵制串通投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违法交易。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代理人应依法订立和认真履行招标代理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代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竞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以非正当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承接超出自身企业业务能力范围外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招标采购代理人不得出借、买卖、涂改和伪造营业执照、资格业绩等有效证件。
第二十二条 招标采购代理人应坚决抵制盲目压价、恶意竞争行为,严禁采用合同外让利或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压低招标代理费。
第二十三条 招标采购代理人不得与所属项目有隶属关系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关系,不得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两种业务。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代理人对违法和不公正行为投诉时,应保证投诉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
第二十五条 招标采购代理人应坚持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 相关知识,树立“依法、守信、公正、科学”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招标采购代理人应自觉保护知识产权,不得抄袭、盗用他人的咨询成果、招标文件专用版等技术资料,不得窃取同行商业机密。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代理人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国家相关规定、行业规范等聘用业务人员,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规范从业行为。
第五章 投标人自律守则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从事投标 和其他交易活动,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当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出借、买卖、伪造企业和从业 人员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资产业绩、等相关资信证明文件和印章,严禁其他 企业或个人以投标人的名义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参与工程、货物、服务项目投标,应符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具备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资质、资格。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程序。不得隐 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投标和中标资格。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坚决抵制和杜绝串标、围标、哄抬报价、贿赂、回扣等 违法投标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有关价格规定或低于成本价竞争。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严格按规定签订和履行合同,不得将项目违法转包、 挂靠承包和违规分包。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采取虚假、诽谤、恶意投诉 等违法或不正当手段损害、侵犯同行企业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对违法和不公正行为投诉时,应保证投诉内容及相应证明 材料的真实合法。
第六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约签约人进行信息核实,并将诚信、不良行为情况在招标采购行业信用平台公示,招标采购行业信用平台通过数据接口向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报送《招标采购信用建设联盟自律公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签约人应参照《信用档案管理手册》在招标采购行业信用平台对签约人自身人员、企业社会责任等相关信息进行维护管理,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八条 签署人应在自身能力范围内配合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的诚信信息核实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诿、阻拦。
第三十九条 在联盟范围内,会员单位人员证书(包含但不限于专职人员培训证书、行来技能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职称证等)、单位不良行为、诚信点赞及失信设诉、及单位社会责任上传资料,其他联盟成员单位均予互认。该区域的联盟单位应核查其内容的真实、合法性。
第四十条 签署人应当按照招标采购行业信用平台公布的《招标采购行业企业征信评价标准》进行信用查询,查询方式:通过招标采购行业信用平台查询企业信用评价及信息,给招标采购行业提供可靠的信用数据参考。
第七章 违约处理
第四十一条 签署人如违反公约自律条款,经协会核实,报行业协会指导监督部门备案,将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和损失等情况,分别将给与以下惩戒:
(一)签署人违反自律公约的,将在招标采购行业信用平台进行通报批评,并对其失信、不良行为进行滚动公告,向社会公开曝光;
(二)取消会员资格,并在行业协会会议及招标采购行业信用平台上公告;
(三)建议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停业整顿或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四)凡专业及从业人员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将对公约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的监督。每年组织一次本年度优秀会员单位的评选,并在招标采购行业信用平台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自律公约于2021年3月经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 次会议通过,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自律公约广东省招标投标协会负责解释,并根据需要制定公约相关实施办法。